飲食文化暨餐飲創新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要點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所研究生入學、修課、考試及畢業等相關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要點辦理。
二、本所招收對象包括一般生、在職生及國際學生,相關入學招生規定悉依本校簡章公告。
三、本所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但以一年為限。
四、本所課程分為「核心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研究生須於修業年限修滿本所規定之畢業學分。
五、修課規定:
(一)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少於6學分,不得多於24學分,第一學年如欲跨所選修校內外課程,其課程內容須與本所教學目標相符,再提出申請,經所長同意後始得承認列入畢業學分;第二學年起須經指導教授同意,並經所長簽核後方屬有效。惟遇特殊個案時,得另在所務會議中審議之。
(二)第二學年每學期至少選修一門本所選修課。
(三)畢業最低總學分數為37學分,其中至少含必修22學分。
六、本所研究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末前提出指導教授申請,指導教授之確認須經所長簽核後,繳交指導教授申請單至所辦公室存查。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末提出論文題目申請,並經所務會議審核後,繳交論文題目申請單至所辦公室存查。
七、本所研究生論文題目之決定、修改及內容之撰寫,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並遵循所規定之碩士論文格式規範。如遇有更換指導教授之特殊需要時,研究生須填寫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
八、欲抵免學分者,需於新生入學之當學期依本校規定時間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且以申請一次為限 (依註冊組公告時間為主)。
九、本所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標準。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者,須重修。
十、本所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所規定之學分者 (含當學期修習學分)。
(二)符合本所畢業門檻:
1.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發表(以下三擇一):
(1).以指導教授外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發表與本所研究相關領域之著作,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實務研討會發表論文乙篇以上。若有其他特殊發表類型須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2).獲得國內知名公私立單位論文獎助。
(3).擔任經所務會議認可之本校專任教師之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案助理,並實際參與研究累積一年以上。
2.參與學術或實務研討會
出席本所研究相關領域且具論文發表之學術或實務研討會2場以上 (研討會所屬領域認定,由指導教授認定之)。
以上二項皆須檢附證明文件。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已於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前一學期通過論文計畫預備口試。十一、本所研究生須於修業期間內,完成學位考試,並須通過TOEIC600分以上,或「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同等級數之相關英語檢測,或於第二學年之第二學期修習由本校開設之「英文檢定輔導」課程,通過課程考試者等同通過本所英文能力檢定。」,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十二、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學位考試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五人組成之(含指導教授),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一人,共同指導教授得列入考試委員,惟除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外,其它考試委員至少二人。學位考試委員由所長徵詢指導教授意見後,簽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一人擔任考試委員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學位考試委員全體親自出席始得進行口試。研究生論文之完稿應確實遵照考試委員之決議修訂,最後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始完成學位論文考試程序。
十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若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惟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以退學。
十四、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查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應以不及格論處。如已授予學位,應予公告撤銷並追繳已頒發之學位證書。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